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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规定。
  第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保持下列行车间距:
  (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于七十米;
  (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于一百米;
  雨天、雪天和能见度不良时,应当比照(一)、(二)项规定,加大行车间距并减速行驶。
  第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超车时或者行车道有障碍情况外,不准占用超车道行车;
  (二)在两车道路面上行驶时,不准右侧超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大型车不准与小型车争道超车;
  (五)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六)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
  (七)不准掉头、倒车、逆行、熄火滑行;
  (八)除遇路阻、发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须停车情况外,不准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九)不准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检修车辆;
  (十)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条 高速公路巡逻车、清障车、养护作业车和专用机械行驶或者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可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过往车辆对上述车辆、机械、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一条 经营性客运车辆上下乘客,应当在指定的停靠站停车;未设停靠站的,应当在收费站指定停车区域或者服务区停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随意停车。因故障、驾驶员疲劳需要临时停车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超车道上停车。
  因发生交通肇事或者因故障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停车情况。停在行车道、超车道、路肩、紧急停车带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三条 遇前方道路阻塞时,机动车应当在行车道依次停车等候,不得超越、穿插其他等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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