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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国有、合资、股份制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治安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沿机动车行驶的方向左侧车道为超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白实线以外路面为路肩和紧急停车带。
  第五条 除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机动车和专用机械外,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教练车、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和路考。
  禁止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故障警告标志。
  依照公安部规定,已安装安全带的机动车,其驾驶人员和前排乘车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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