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时限到本级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个月申报一次;
(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
(三)定补为零的事业单位十二个月申报一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或者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