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使用省校合作资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资金使用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垫款方式,垫款期限不超过二年,使用费率一般为同期银行利率的百分之五十;
(二)委托开发;
(三)一次性购买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合资合作或者技术入股;
(五)直接拨款。
第八条 安排省校合作资金应当与项目挂钩,建立项目效益责任制,并重点向效益增长潜力大、成果成熟、市场前景好的先进适应技术和高科技项目倾斜,与省外院校商定的长期合作资金数额不变。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使用省校合作资金,应当通过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或者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校合作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省校合作招标项目书的要求投标。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省校合作资金的申请;
(二)同科技开发方、转让方签署的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或者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合同;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合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科技开发或者转让方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专家论证组的审查意见。
实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省校合作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供材料。
第十一条 省校合作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使用省校合作资金的开发项目、开发期限、执行进度、风险程度、经费概算、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平衡,拟定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省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执行的合作项目,在省校合作资金拨付前,省校合作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省校合作资金使用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形成的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省校合作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后,省校合作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计划,分阶段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省校合作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坚持按项目投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