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98〕47号 1998年9月28日)
现将《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展本省同省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校科技合作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校合作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筹集建立的,用于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省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同我省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进行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合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择优选项,突出重点和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提高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校合作领导小组负责省校合作资金使用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审定工作。其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农业的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向省校合作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第五条 省校合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省财政预算的资金和视财力情况增加的资金;
(二)收回的有偿使用的省校合作资金;
(三)省校合作资金的有偿使用费;
(四)使用省校合作资金取得的收益分成;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省校合作资金的使用应当以本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科技工作重点为指导,以经过专家论证的本省科技发展计划、年度计划以及行业科技发展重点计划为依据。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同我省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签订的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合同的项目;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软科学研究、重大经济技术咨询以及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等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