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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十七)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对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各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登记,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慎重稳妥地实施。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后,其住房只能通过市场解决,单位不再负责。
  五、稳步搞好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
  (十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有利于企业机制转换和实现住房社会化。各级政府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稳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六、积极推进县镇住房制度改革
  (十九)各级政府要重视县镇房改工作,坚持全面入轨,整体推进。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要作好政策衔接,理顺房屋产权关系,颁发所有权证。对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按有关政策进行规范,明晰房屋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提高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搞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提高县镇城市化水平。
  七、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资金管理
  (二十)各地要积极推行对职工购房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对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无房户、特困户职工要优先发放个人政策性抵押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要适当放宽。
  (二十一)扩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二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三)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四)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各项住房资金要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管理。住房资金的净收益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重点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廉租住房补助。
  八、加强领导,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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