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建筑标准。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着力建设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推行住房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十一)单位购建住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一管理。为防止新房再流入旧的分配体制,从1998年12月15日起,各单位购建住房必须先经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再按建设程序报批。建成的住房要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方可办理产权手续。
(十二)积极推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减轻住房负担,引入竞争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要与社区管理相结合,为居民创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三)逐年提高房租。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争取达到15%。1998年全省房租水平要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2.00元,今后每年要逐步提高。提高房租后,对特困职工、优抚户、社会救济户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减免。
(十四)进一步搞好现有住房出售。从1998年12月15日起,居民购买现住公房,一律实行成本价,成本价逐年核定。按成本价购房可执行原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优惠的幅度应逐年减少。对有特殊原因不能购买现住公房的职工,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今后仍可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优惠。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得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鼓励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在1999年度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以后再过渡的,要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配偶住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住房,没有条件提供的,房租不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