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暂用售房款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按实发工资数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对暂不能发放工资的单位,待经营好转后,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妥善存放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再就业时办理转移手续;对单位内部提前退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要缴交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六)购房补贴办法。购房补贴要坚持政策衔接、公平合理的原则。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可以对1998年12月15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给购房补贴。
2、购房补贴标准。购房补贴根据当地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工作年限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等因素测定、计算。
购房补贴按单位面积补贴和年工龄补贴测定。单位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年工龄购房补贴额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实际工龄测算,原则上要低于冀政〔1996〕23号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
计算公式为:
经济房平均价格 4×职工年平均工资
购房补贴额=(-------—---------)
2 60
×购房补贴面积+原售房年工龄折扣额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
3、购房补贴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也可采用按月补贴的方式,在购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市确定。
4、购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单位原有可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单位要做好原有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可利用资金中自行研究解决。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住房供应政策和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成本的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