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及其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兑奖时间、地点、方式不予明示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明示的事项;
  (二)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或者对中奖者不予兑奖;
  (三)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六)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同一次有奖销售活动设定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金数额之和超过五千元;
  (七)以就业机会作为有奖销售;
  (八)其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金额。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方式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服务质量、企业形象、企业经营状况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刊登或者发布声明性广告;
  (二)出版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或者文艺演出;
  (三)以客户、消费者名义或者指使他人以客户、消费者名义,向国家机关、大众传播媒介、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
  (四)散发传单或者其他宣传品;
  (五)其他不正当手段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投标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串通投标: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串通,采取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有关事项时,作暗示或者引导性提问,促使该投标者中标或者不中标;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招标底价;
  (五)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六)招标过程中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组织和行业组织不得通过协议、倡议、通知、纪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下列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