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于港埠公司的责任造成货主未能按期提到货物,应免收责任期间误期的货物保管费,并向货主支付提货空放的车、船费用。
(三)凡属月度平衡计划内的物资,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货主不能如期提货,所误期的货物保管费由运输部门负担。先由物资部门垫付,然后再向运输部门结算。
第十七条 对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提离,港务局免收超期累进堆存保管费。对责任划分发生分岐时,由市口岸委协调仲裁。
第六章 货物转栈
第十八条 在压船、压港(即在港船舶总数达到了港口生产泊位数的两位以上,港存外贸进口物资超过18万吨)期间,货物卸进港口库场超过14天,经港埠公司催提仍未提离时,由港务局提出转栈物资清单,报市口岸委备案,各港埠公司方可进行转栈或转离港区:
(一)进口物资的转栈库场由物资单位提供,物资单位不能提供时,由港务局通过物资单位后向指定的库场转栈。转栈库场定为:国家物资局新港储运仓库、塘沽储运公司史家庄仓库和郭庄子仓库、外贸综合库。
(二)准备作转栈的库场要事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作为转栈库场。
(三)货物转栈前由港埠公司通知收货人或代运人。货物转离港区的托运手续,由该货物进口舱单中所列明的收货人或代运人办理。暂无法找到收货人或代运人的,由该货所在的港埠公司办理。
(四)各港埠公司在办理转栈手续时,要按货方提货对待。货物转离港区的交接手续,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货物转离港区后的堆存保管,由接受转栈货物的仓储单位负责。
(五)由于各港埠公司原因造成货物不能疏运时,在其原因消失之前不得进行转栈。
(六)转到规定专用库场的转栈物资需装火车发运时,凡盖有各港埠公司“货物转栈专用章”的,铁路部门都要按疏港物资对待,月度内车皮计划继续有效,其他申请运输计划的手续比照港内物资办理。
第十九条 货物转离港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货主负担。
第七章 港存超期货物的处理
第二十条 已报关的外贸进口物资,自卸货之日起,堆存期超过两个月,分别由各港埠公司向收货单位催提,经催提后10天内仍未提离者,由港埠公司报港务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港务局在处理前,应先通过海关查明确属全部完成海关手续并通过保险公司、商检局在5日内办理有关保险、检验、索赔事宜后,再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