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98修正)[失效]

  (一)驻航空港的民航和各联检单位人员办证时,须经处以上主管领导批准申报,填写《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申领表》并交本人照片一张,送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公安处审核批准。
  (二)非驻航空港单位需申领控制区工作证件(含临时证件),须经委办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和持本人工作证到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公安处审核办理。
  第七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港控制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控制区证件,并服从验证人员检查。使用无照片的临时性证件者,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否则不予放行。
  第八条 持证人员只准按当班时间在证件限定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检查、验证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进入控制区域。
  第十条 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绝对禁止无证件人员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丢失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挂失,并说明丢失原因。补发证件仍按申领证件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持证人证件到期,或工作变动及离、退休时,在办理工作移交和离、退休手续的同时,证件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并送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收回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服从验证人员验证,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强行进入控制区者;
  (二)不佩戴证件,跨区域使用证件者;
  (三)丢失长期证件者;
  (四)持证人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未及时上交证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涂改、转借、冒用或使用过期证件者。
  第十四条 驻航空港的民航、联检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 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统一由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公安处制发,其他单位不得制作和发放航空港控制区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