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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天津航空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应由企业内部制度规定)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批转 1998年1月4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
 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港控制区所包括的范围是:旅客隔离区、旅客行李物品存放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
  第三条 航空港控制区证件是民航及各联检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进入航空港控制区或上下飞机的专用证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来航空港执行公务时,一律使用临时证件。
  第四条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分为长期证件(有本人照片)和临时证件(无本人照片)。
  长期证件有效期为两年,限于民航、各联检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在控制区内的工作人员使用。
  临时证件分为限期证件和一次性证件。限期证件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五条 控制区证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种:
  (一)隔离区通行证:限于旅客隔离区、行李装卸区和免税商店区域之内。
  (二)客机坪通行证:限于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区域之内。进入航空港跑道,除持客机坪通行证,还必须在航空港航行管制值班人员允许的时限内通过。
  (三)客机坪登记证:限于上述控制区范围内并需登机工作的人员使用。
  (四)特许全通用证件:准许登机和在各个控制区域内通行。
  第六条 办理控制区证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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