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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不具备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经合法程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理财务会计核算事宜。
  第八十三条 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制度,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努力搞好服务和监督工作。
  对确定实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动。
  第八十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监交。财会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八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领导应认真学习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支持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财务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有关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第八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财会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进行保管。
  第八十七条 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和资产评估。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工作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债务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八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与监督

  第九十条 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是单位按照预算执行最终结果编制的财务报告。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按批准的预算核实全年收入、支出数字,清理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第九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字包括预算数字、会计数字和基本数字。
  预算数字,应按照年终整理核对无误后的年度预算数填列。
  会计数字,应根据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有关帐簿数字填列。
  基本数字,应根据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统计数字填列。
  第九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布置的编制决算原则、要求和方法,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决算,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主管部门在审核本级和所属各单位的决算后,汇编成部门决算,并附详细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按规定签章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应及时审核批复。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办理核销手续。
  第九十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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