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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8〕24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财务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级次:
  (一)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或建立财务关系(包括预算外资金审批关系、财务收支计划与会计决算审批关系),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发生经费领报关系、会计决算关系和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没有下属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三)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会计决算审批关系和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且无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三级会计单位,也称基层会计单位。
  不同级次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权限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对本单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收支规模的预计。
  事业单位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事业单位收入预算包括经常性收入预算、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预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按照社会共同需要的原则并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补助办法。
  (一)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即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中的任务量和各项经费定额,按年核定单位的经费预算。
  (二)核定基数,一定几年。即在基数核定以后的包干期内,事业单位预算由单位自求平衡,增收减支不减补助经费,减收增支不增补助经费。
  (三)核定基数,比例递减。即根据单位发展、收入增长等因素核定经费递减比例,每年按比例减拨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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