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介组织管理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由市建委负责。
(二)中介组织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要客观公正,依法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委托;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四、招标程序和标底管理
(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工作。
招标文件应当报招标办审核。
(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招标办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三)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市建委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定量评标办法,其它工程采用何种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自主决定。
(四)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承包。
(五)对装饰工程和有条件的外资工程项目逐步推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对其他工程项目在执行原规定的同时,改进标底的审核办法,将原来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为最终标底,改为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价与投标企业的有效报价平均值加权平均数,作为最终标底。
(六)从1999年起逐步推行发包付款保函制和承包履约保函制,并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的程序管理。
五、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
(一)自1998年10月开始填报新的工程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市和区县建委要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月报表及其说明(见附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月报表统计汇总后,报市招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