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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单位应当先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登记,确定招标方式后,由招标单位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并报招标办备案。
  (七)非公有投资、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投资的工程(政府参股的工程除外),招标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但必须报招标办审查。
  (八)严禁禁止肢解发包。
  在规划红线内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施工总承包,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得随意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九)工程设备的采购要严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994年第24号)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招标投标。
  (十)招标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发包工作,必须具备组织招标发包工作的条件并报招标办备案,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工程投标承包管理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
  (二)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负责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2、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
  4、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合同履约关。凡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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