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电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试验,如:电器通电,灯具度亮、开关试控制等。
3.6 工程竣工时应向住户提供配线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暗管走向。
四、吊顶工程
4.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2 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安装好的吊顶龙骨应牢固可靠,四周水平允许偏差为±5毫米。
4.3 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连结,应另设吊钩。
4.4 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5 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采用9毫米厚,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除锈漆。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罩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五、门窗、封阳台工程
5.1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户方向及安装位置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5.2 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
5.3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防腐处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
5.5 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六、细木制品工程
6.1 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隔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料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疑缝。
6.2 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3 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4 木护墙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5 挂镜线、顶角线等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象。装饰线要求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