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发布)
一、总则
1.1 为规范家庭装饰市场,提高家庭装饰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家庭建筑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3 家庭装饰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4 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住户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1.5 家庭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在承重墙、坑震墙上开洞;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不得在楼面铺贴超过1厘米厚的石材面层;不得任意填充、加厚挑台地面;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征得房屋主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1.6 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7 家庭装饰工程的安全、防火、防霉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2.1 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住户要求,管道、管件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2 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开关、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除腐漆。
2.3 给水管道及附近连接严密,经通水试压无渗漏。
2.4 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箅子应略低于地面。
2.5 卫生器具安装平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坏。
三、电气工程
3.1 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电气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2 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禁止将电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3.3 “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插座接线、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火,接地在上”的规定。
3.4 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住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