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高档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配套设施齐全的高级公寓、别墅等。凡开发建设文件明确为“住宅”未明确是高档住宅,但实际上是按高档住宅建设并需要按本办法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的,须由受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市物价局予以确认。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指由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的、经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由居民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接受管委会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对物业管理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