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失效]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重点商业区的公共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六)风景名胜区和区、县以上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八)烟草广告;
  (九)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实行两级政府分级管理制度。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建成路段、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津塘高速路、京石高速路等地区的户外广告,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
  (二)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超过7米或者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四)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五)电子显示屏(牌)的设置;
  (六)国家或者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有商业性宣传的户外广告。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批管理。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在本市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申请利用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