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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现发布《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自1998年11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阵地设置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的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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