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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自建和联建单位的职工,不能对外销售。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承诺和审批制度。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和社会作出承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模、经由建设规划部门审定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保证、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意见和保证措施、建设标准、预售价格、工期、交用时间和物业管理标准等。承诺内容经市开发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承诺内容与市开发办签字承诺书,并按承诺内容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以销定产原则,认购工作由市开发办具体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管理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规定执行。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全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九、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审核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市建委批复。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十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安成本。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制度,择优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依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规定,减半征收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收费和乱摊派;原则上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严禁转让、炒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用地。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由市建委会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承诺书或标书上的各项条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进住,并由房地部门办理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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