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快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汪光焘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税务、物价、房地、房改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日常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各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办事机构设在市建委,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
  三、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同时,鼓励以其他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四、对于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优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和工程承包单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