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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等三部门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文革”期间被占用的宗教团体自管、自用、自修的宗教房产,因宗教团体对内对外的工作需要必须腾空收回自用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按“谁占谁退”的原则,积极腾退。对单位占用的,占用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筹措资金和房源,尽快予以落实;对个人占用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如宗教团体不需收回自用的,由占用单位或个人与宗教团体签订租赁契约,按规定交纳租金。房屋被拆除无法退还的,由拆除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三、房管部门按包经租接管的宗教团体房产,原则退还给宗教团体。对于房管部门管理期间进行翻建和接、推、扩的房屋,一并退给宗教团体,经济互不结算。
  四、因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房产(包括经租和应落实政策的房屋)时,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宗教事务处等三部门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3〕22号)及《关于妥善处理宗教经租房产的通知》(京宗字〔1994〕第034号)等规定办理。
  五、其它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接管、接办的原教会所属学校(以1961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37次行政会议决定的范围为准)、医院、慈善事业等宗教房产,不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
  (二)对于军队占用的宗教房产,按国发〔1988〕46号文件办理。
  (三)对于包经租以前已经按中央有关文件或经市级以上领导同志研究作过处理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处理。
  (四)外教区在京的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问题,参照我市落实宗教房产的意见办理。
  六、宗教团体要求办理宗教房产产权证时,按以下程序办理:宗教团体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附有关房产材料,由市宗教局审核后,报送市房地局审核认定后发出通知,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七、本意见及其它未涉及问题由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调解决。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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