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
等三部门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宗教团体的房产,年代久远,历史沿革变化很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落实好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不仅有利于各宗教团体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贯彻,而且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维护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对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政治上着眼,切实加强领导。在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过程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有落实任务的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查清情况和问题,分类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此项工作。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工作由市房地局、市宗教局、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宗教团体要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及各单位的实际困难,主动提供各种资料和房产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房产的确权、落实和发证工作。
关于北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多年来,本市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过程中,因拆除、占用教堂、寺庙等宗教房屋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宗教界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和统战政策,切实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国发〔1980〕18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5〕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复有关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问题》(〔1984〕宗发字310号)规定,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以下简称宗教房产)是指解放后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房产。其具体界定为:天主教、基督教房产是指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颁布《接收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实行专门登记时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是指土改后正式登记为寺庙的房产;伊斯兰教的房产是指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市政府正式承认的其他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