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依据
根据市人委(60)厅秘字第21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因此纳税人的房产无论自用还是出租都应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的房产,其计税依据按固定资产帐面的房产原值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但对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中央空调、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和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各种管线,以及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帐,都应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建房或风扇过程中发生的大市政费、四源费已计入房产原值,则对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本通知发布前已就大市政费、四源费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未征收的税款也不再补征。
2.根据税务总局避(57)政三字第623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对房屋尚未竣工先行使用,或新建房屋已竣工验收,但房产原值尚未确定的,暂按其使用部分实际完成投资额或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征,待房产原值确定后,再按房产原值计征。
对本通知发布前已按税务机关确认的计税依据缴纳税款的,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补。
3.外籍个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其房产原值按买价或实际投资额确定。如果买价或实际投资额中含有大市政费、四源费,并能够明确区分,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时可予以扣除。本通知发布前已就大市政费、四源费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未征收的税款也不再补征。
4.对于企业将房屋进行更新改造或装饰装修而发生的费用,凡属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则对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5.对于企业将房产进行评估,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帐面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6.纳税人或代缴人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税务机关确认;或由税务机关根据同类房产确定。
五、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57)财税吴字第21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为1.2%。
六、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