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79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城市房地产税由地税局接管以来,各区、县局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据《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问题
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和征税范围暂按全市行政区域内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内联合建房的,为便于征管,暂对出资方在使用期限内比照房屋产权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对于中方以房产入股,外方以资金入股合办企业的,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已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代缴义务人问题
根据《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产权人不在当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城市房地产税。根据城市房地产税属地征收的原则,在本市征税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如果不在房产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区县辖区内),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含承租人)代缴城市房地产税。
四、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