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有关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六、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55%以上的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纳税关系和税务部门申请批准。
七、凡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民营科技企业,须按规定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土地出让金按75%征收;但被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应补缴已减免部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开发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含民营科技企业与非民营科技企业合资的企业)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科研、生产性项目建设,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经市计委审核批准后减半征收;应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减半征收。
八、市及区(县)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培养和引进所需各类专业人才。对于民营科技企业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确有特长的人员,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发明奖、进步奖或自然科学奖的人员,该企业可向所在区、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市及区(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民营科技企业存档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服务。
九、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市计划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事局
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