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
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人事局、市证监会《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本市《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符合本市扶优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市科委审核确认并由市经委批准后,享有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等的扶优政策。
二、市科委、市财政局可以用科技三项费用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对于所投入的科技三项费用,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入。
三、本市重点扶持的民营科技企业需要贷款担保的,可向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申请信贷担保。
四、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股票上市。其中,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向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按照程序向市证监会推荐;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市科委按程序向市证监会推荐。
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其中,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向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按照程序向市计委、市人行和市证监会等部门推荐;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市科委按程序向市计委、市人行和市证监会等部门推荐。
五、市及区(县)两级财政,从1998年起,以上一年财政年度民营科技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额为基数,对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其支持的范围,由市及区(县)科技提出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