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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三)申请科普项目经费,获得科普创作、出版资金资助;
  (四)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工作,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
  (四)加强现代科学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科普工作者依法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现象作斗争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进行市级科技成果鉴定或者申报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在提交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当提供介绍该成果或者与该成果相关的科普文章,在鉴定通过或者获奖以后,以多种形式向公众进行宣传。
  第三十条 科普工作者在参加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其所完成的科普方面的作品和直接参与指导的科普竞赛成绩以及获得的科普奖励,应当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普经费的投入,科普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科普活动经费应当在科学事业费中列项,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科学事业费的增长幅度。
  区、县科普活动经费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由区、县财政予以保证,并逐年增长。
  第三十二条 本市以发展科学、教育为宗旨的基金会可以设立科普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科普读物的创作、出版、科普影视制作、科普理论研究以及贫困地区的科普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出版科技类图书、期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加快对科技馆、青少年科技馆、科普画廊等科普场所、设施的建设、改造、充实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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