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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

第二章 管理与组织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协调辖区内的社区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其职责是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政策引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协助制定科普工作的规划、计划,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科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妇女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接受科普教育的制度,并把学习情况纳入对其考核的范围。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青少年科技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专题科普活动和日常校外科普教育,并做好中小学科技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面向农民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科学知识。
  乡、镇和村文化站、广播站等应当向农民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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