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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5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其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科普活动。
  第四条 科普活动应当坚持经常性和群众性的原则,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群众工作、生活的实际,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个层次开展。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在科普活动中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或者尚无科学定论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
  禁止以科学为名从事封建迷信、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禁止以科学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或者支持本单位人员接受科普教育。
  第八条 本市公民有依法接受科普教育,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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