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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地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
 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万州开发区房管处、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市县房地局(处、所):
  现将《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规定申报资质等级。
  第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是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
  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范围内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和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初审。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10万平方米以上(可按比例互相折算,下同);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10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3万平方米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6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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