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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失效]

  十、自行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城区内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开展自行车租赁业务。
  十一、严禁人力板平车、三轮车和手推车在主城区车行道、人行道上行驶。清运垃圾的人力车和手推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清运垃圾,不使用时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停放。
  十二、机动车在一月内有五次以上违章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滞留措施(不超过十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十三、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营运客车不到站、到站不靠边停车上下乘客或时停时行待客的;
  (五)在划有中心实划的主干道上原地调头、不按规定车道或压线行驶的;
  (六)在主干道或人行道上修车、洗车的;
  (七)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的;
  (八)机动车辆尾气超标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候或违反禁鸣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十五、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每超载一人,处十元罚款;每超载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处五十元罚款。
  十六、人力平板车、三轮车、手推车、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在主城区违反本通知规定,从事自行车租赁业务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行人在设有人行护栏、人行天桥、地道、人行横道线、信号灯控制的地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行走或翻越人行护栏的,处十元罚款。
  前款规定的算是,可以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
  十八、对无牌、无证或使用非法制作的牌、证上路行驶的车辆,可以采取滞留措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根据情况责令补办手续,可处一千元罚款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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