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重府令〔1997〕第7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缓解交通堵塞,保障道路畅通,改善重庆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区域。
三、机关、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必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国家交通法规,每个驾驶员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有法必依。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主干道(含人行道)上设置停车场,已设置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动撤除。在非景干道上设置停车场应予严格控制,确需设置的,必须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严禁无牌无证或使用非法使用非法制作牌证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严禁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
七、严禁在渝中区已规划的长途客车站外另设站址。严禁无城区营运证的客运车辆在主城区内驻地经营。长途客运车辆进入主城区,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
八、禁止尾气超标(冒黑烟)的机动车驶入主城区。
九、下肢列疾人经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有关牌、证后,可以驾驶汽缸容积在九十毫升以下残疾人专用车。严禁其他残疾人或健全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