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十三)市房地产交易所要适应住房商品化的要求,建立中心交易市场,并在全市各区(市)县开设网点,实行计算机联网,异地交易,同步运作。
  四、规范发展集资全作建房
  (十四)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积极性,鼓励实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全作建房分全额集资和定额集资两种方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个人集资额度达到当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为全额集资,集资人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个人集资度达到当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51%以上额度的为定额集资,集资人取得住房相应比例的部分产权。重点发展完全产权集资,逐步减少部分产权集资规模。
  (十五)对集资全作建房项目,计划、税务、财贸、建设、人防、消防、园林、供电、供水、供所、邮电、土地房屋等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优惠扶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十六)制定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衔接政策,鼓励和促进原使用权、部分产权集资住房向完全产权转化;制定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管理政策,比照完全产权集资全作建房政策加以规范。
  五、停止福利住房的建设和分配
  (十七)新建、新分配成套住房实行“办售不租”或“先售后租”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将住房实物分配货币化,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职工购房。对购买新建、新分配成套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住房产权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同类地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上限)的20%收购购房保证金,不计利息,照收房租。若职工按年度成本价正式办理购房手续,购房保证金本金抵交购房款。购房保证金交纳额度,随同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一同公布。
  (十八)住房产权单位应将购房保证金存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公有住房资金专户”,未交存购房保证金的单位,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单位住房建设、土地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手续。
  (十九)加强物业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规,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按房改政策出售或集资建设的住房,室内维修由购房人或集资人负担;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按购房款和集资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公共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