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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六)按照国务院和我市深化房改的决定“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提高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的改革目标,每年将住房租金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提高30%-50%。具体规划如下:
  1997年10月,全市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到0.51-1.26元/平方米(均价1.04元/平方米),户均住房租金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
  1998年10月,全市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到0.70-1.88元/平方米(均价1.56元/平方米),户均住房租金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7%;
  1999年10月,全市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到0.91-2.82元/平方米(均价2.34元/平方米),户均住房租金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
  2000年10月,全市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到1.18-4.23元/平方米(均价3.51元/平方米),房均住房租金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4%。
  先行调整过租金的地方和单位,其额度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低于上述规定的,都要按时调整到位。
  (七)租金调整后,不予发放住房补贴。对离退休取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实行减、免、补政策。
  (八)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纳入产权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修缮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三、完善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政策
  (九)城镇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城镇职工出售。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县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年度公布执行。
  (十)做好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化的政策衔接工作,鼓励已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补足价款,取得住房的完全产权,明晰产权关系。到2000年,已售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要全部转化为完全产权。
  (十一)取消公有住房出售后再交易的时间限制。市房改办会同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制定公有住房售后再交易的政策,允许职工将所购完全产权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部分产权住房不在此列)。1997年可选择市场交易制度较规范的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进行试点,1998年7月1日在全市普遍推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进行公有住房售后再交易的出售方,按成交价收取4%的综合规费,并按购房当年标准补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若6个月内售房职工在市内购买商品房,可将综合规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退还。超过六个月,将综合规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别解交各主管部门。
  (十二)市房改办会同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制定完全产权住房换购的有关政策,在严格操作程序的前提下,允许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或原购房没有达到标准的购房职工换购一次住房,视同产权交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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