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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1997〕43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速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旨导住宅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城镇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房改工作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现就近期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今年内,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和单位和非亏损企业必须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亏损企业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公积金制度。1997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1997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定为5%,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提高。199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达到70%。
  (二)市政府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指标纳入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督促工作。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从以下环节加以督促:
  房改部门不予批准出售公有住房,不予集资合作建房税费的减史,不得使用房改资金;职工不得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不得享受个人购房抵押贷款;
  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单位住房建设手续;
  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等手续;
  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税收年检手续;
  审核、监察部门将单位建立公积金情况列入审计、监察工作范畴。
  (四)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定《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作为地方性法规出台。将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列入破产清偿的第一偿还顺序,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五)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将住房公积金记帐、核算到个人,确保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今年,要在国务院房改办的指导下,完成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和个人公积金卡查询系统的开发和试运行,明年全面实现住房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电信、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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