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府发〔1997〕40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根据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关于将用于工业结构调整的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决定,现对“重庆市用于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府发〔1997〕72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结构调整资金实际有偿使用,其具体办法如下:
  (一)用于项目资金的实行政府投入、按资分红的办法。在目前政府对国有企业未分红的情况下,暂采取按投入额缴纳年费率4.8%的资金占用费,实行按委缴纳,年终结算。企业缴纳的资金占用费从税后利润开支。
  (二)用于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结构调整资金,均实行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借款手续,按规定缴纳资金使用费,使用费率比照银行同种同期贷款利率降低3-5个百分点办理。借款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使用费按季缴纳,企业缴纳的使用费计入财务费用。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管理
  (一)结构调整资金作为市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重庆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使用费纳入财政专户,滚动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