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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茧丝绸行业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2.禁止跨地区收购蚕茧、生丝和绢纺原料。市内调剂余缺,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
  3.运输蚕茧、生丝和绢纺原料必须持有集团公司签发的准运证。对无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工商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查扣、没收,货物交集团公司处理。
  4.全市蚕茧、生丝帮绢纺原料收购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加强蚕茧收烘质量监督管理,保护社会资源:
  1.为保证蚕茧收购质量,茧站收购人员要持证上岗。蚕茧收购要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眼看手摸定级定价。凡在收购期间不采用仪评的茧站,立即停止其代购业务。
  2.建立蚕茧和绢纺原料收烘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混级、抬级抬重、压级压重、掺杂使假的,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工商部门会同集团依法严肃查处。
  (三)把蚕桑事业改革和发展置于行业发展基础地位:
  1.蚕桑事业单位进入集团公司后,仍要接受农业行政部门指导,原享有的农业优惠政策不变。蚕桑事业是农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蚕桑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增加蚕桑发展的投入。
  2.蚕种是特殊商品,对整个行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集团公司对蚕种实行严格宏观管理,包括生产、流通质量、法制建设、总量调控和经济核算等各个环节。蚕种管理站和蚕种质量监督检查站要尽职尽责,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3.各级政府不得减少用于蚕品种区试和审定工作专项资金。根据现阶段重庆市养蚕技术、生产条件、养蚕环境的变化及丝绸工业和出口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优良蚕种的种性维持和提纯复壮工作。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对蚕种贷款要优先安排,确保资金不受影响。大力开展科学养蚕,推广普及先进丝簇办法,提高蚕茧质量和单产。
  (四)调整优化缫丝、绢纺生产结构
  1.“九五”期间不再新建缫丝、绢纺生产企业。按照规模经济、技术先进、合理布局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对现有企业进行调整,淘汰一批技术水平低下,设备低劣,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的缫丝、绢纺企业。
  2.根据我市的实际,要求缫丝厂生产规模应达到2400绪以上,绢纺厂生产规模达到5200绽以上。产品质量,原料物料消耗,用水综合排放标准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对现有缫丝、绢纺生产企业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考核,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
  3.实行准产证制度。经过考核合格的企业,上报中国纺织总会审定并颁发准产证,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未获准产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缫丝、绢纺生产,工商部门要取消其相关的经营资格,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银行不予贷款,获得准产证的企业,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淘汰的旧设备要就地报废处理,严禁将其擅自转卖用于新建、扩建或异地转移搞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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