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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1997〕25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成品油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业务、仓储、安全、修建等组织机构和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有计量、化验、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检验专用工具及设施装备。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现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备、运输、安全设施和场地。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国家统配资源)和固定的供应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市和区(市)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并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各项手续完备,即消防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质量、计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范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资源供应纳入了所在地国家统一配置计划。
  3.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
  二、成品油经营管理的职责划分
  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以主渠道国有石油公司为主,兼顾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单位。其经营管理的职责划分是:(1)全市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统一由市商业委员会审批。(2)按照市委渝委发〔199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城市主城区内(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钓鱼嘴、道角,面积约600平方公里)的加油站设置,由市有关部门(市商委、规划、消防、化危品管理和工商部门)审批。城市主城区内除加油站以外的其它零售网点以及其余各区(市)县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设置,由当地政府授权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消防、化危品管理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市商业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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