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联营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经有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将土地资产列为国有股,也可以建立租赁关系,按年缴纳地租。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建、转让建设项目、转让规划定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六、关于“普六”、“普九”教育用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凡因“普六”、“普九”项目用地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布的,补办完善用地手续。
七、关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的处理
凡非法定因素造成划拨土地荒芜一年以上至两年以下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征地费用5-15%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两 年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拨土地闲置,一时难以使用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使用;所得的土地成本退还给企业。
八、关于租用集体土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租用集体土地,从事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应限期解除租赁关系,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需继续使用土地的,视期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从事生产性的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依法处理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补办用地手续。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租地建住宅和进行房地产开发,且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可补办用地手续。
九、对补办的征地项目,属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