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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乡(镇)村企业未批先用的土地,经依法查处后,需继续使用且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现行政策依法补办占地手续。
  (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如符合村(镇)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罚款处理后可依法补办手续;不符合村(镇)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关于临时用地逾期的处理
  临时使用土地超过两年以上的,责令交还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处罚款(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按以下规定意见处理:
  (一)临时使用土地超过两年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经依法查处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在临时用地上搭建的永久性建筑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四、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自理后,补交出让金,完善土地出让合同。
  (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补缴扩大建设规模的出让金,逾期不改或未补交出让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四)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五)对非法定因素和不可抗力等情况违反土地出让凳合同,延期竣工在180日内,受让方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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