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非农业
建设用地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1997〕22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中发〔1997〕11号文件、渝委发〔1997〕22号文件及重办发〔1997〕47号文件精神,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和各区(市)县所在地区已对1991年1月1日起至1997年4月15日止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为了对自查清理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法查处、规范管理、发展经济”的原则,市清查土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非法批地的处理
对清查中超越审批权限(含一个建设项目划整为零或分段审批)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非法批地单位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1997年4月15日以前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用地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继续使用的,经依法查处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补发用地手续,如数缴纳有关税费。其用地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退还占用的土地。
(二)1997年4月15日以后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必须逐宗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处理。
二、关于未批用地的处理
凡属未批先用的土地,责令土地使用者退还违法占地,并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限期复耕;确实不能复耕的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属未批先用的国家建设用地,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农民的安置补偿已落实,无遗留问题的,经依法处理后,可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现行规定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缴纳有关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