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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失效]

  二、有关部门必须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收购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制。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按各自的责任,及时落实应到位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对各地财政部门、国有粮食企业确实不能到位的资金,在按规定签订垫付协议后,由农发行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及时发放垫付贷款。垫付贷款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展期。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和资金回笼工作,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的占用资金,集中用于收购粮食。我市的大春粮食收购资金计划安排,市政府已下达各地,各地要切实做好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工作,确保各方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出现收购打白条。各级人民银行、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扣留粮食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必要的财政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利息、费用补贴。(一)补贴范围:1996年粮食年度国有粮食企业期末粮食周转库存超过合理周转库存的粮食;1997粮食年度新收购的定购粮、以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超过正常销售后的库存粮食。(二)补贴标准:利息补贴按不同品种和收购价格、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算;费用补贴按原粮每公斤每年0.06元计算。(三)补贴期限:利息和费用补贴期限暂定为一年,按季拨补,年终清算。(四)补贴资金来源: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今年,市级财政和万县、涪陵市及黔江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1:1.5的比例配足地方自筹资金,并及时拨付各项补贴,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调控作用。以后年度也要按1:1.5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如达到规定比例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缺口的,其缺口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5的比例共同增加资金弥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积极做好粮食调销工作,切实加强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为缓解粮食产区的库存压力,支持产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好辖区内产销区的定购粮和议购粮食的调拨。三季度市粮食局安排的16000吨定购粮调拨,各接收地区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调粮任务的完成。最近,市物价局、粮食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定购粮和议购粮销售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促使市场粮价逐步回升到合理区间。
  各级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大力分流富余人员,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水平。要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减少周转环节,降低费用,通过增强企业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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