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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
 (渝府发〔1997〕26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7月25日,市政府就传达贯彻全国粮食购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精神,召开了全市粮食购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具体部署了我市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工作。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明确政策,统一行动,切实做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工作,保证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为保持农业发展打下稳固的基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把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政策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部门必须坚持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和市场粮价形成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除中央和市定分困区(市)县的贫困户减购、三峡库区水淹地移民减购的因灾减购外,粮食定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定购粮食价格,按上年的定购价执行。在定购任务完成以后,对农民留足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必要的储备粮以外的余粮,要按我市制定的保护价(每公斤中等稻谷1.32元、小麦1.28元、玉米1.22元)敞开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条,并不得代扣各项提留款。各基层粮站要张榜公布定购价和保护价,挂牌收购。要坚持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要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农民交售余粮。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国有粮食企业不按保护价收购,或拒收、限收、停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现任。同时,要鼓励和教育农民储粮备荒,不要卖“过头粮”。对违反政策用低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再按保护价卖给国有粮食企业以套取价差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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