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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1997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证明。
  第四条 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并套印市人民政府印章。
  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执法证的发证机关,同时也是所发证件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 执法证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统一向发证机关申请领取: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二)镇、乡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
  直属单位及分支机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按前款规定申领。
  第六条 申请领取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享有执法权;
  (二)有健全的内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三)有经过培训的合格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申领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遵纪守法、秉公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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