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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
 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1997〕23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重庆市国家公务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也是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行轮岗的范围为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机关。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股)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担任以下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应实行轮岗:
  (一)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二)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三)从事各类证、照、牌核发的;
  (四)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
  (五)因工作需要,须调整职位的。
  第五条 属于以上轮岗范围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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