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时,原所欠各单位的债务(不含银行债务),经协商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行使用股东权利。
(七)从1985年以来,已按集体经营政策管理的国有商业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融资性租赁的,至改制时的新增资产,在剔除国家的资本投入后,归原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该资产的部分或大部分,按工龄长短和贡献大小一次性量化给企业职工,作为分红依据。
(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管理。不论实行上述何种形式的改革,职工均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其身份按改制后企业性质确认。实行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性租赁的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管理原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体人员,按规定缴纳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并在改制后三年内不得无故解除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在确定产权转让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出售的企业按渝委发〔1995〕26号文件执行;兼并、破产企业按国发〔1997〕10号文件执行;解体企业比照集体企业解体办法执行,职工自谋职业或解体重组。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职工。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自愿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转为个体、私营企业的职工),庆区别不同情况,比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裣或再就业安置费。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按国家、市养老保险现行规定自愿缴养老金。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各区(市)县也可研究探索社区化管理路子。
(九)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和为工矿企业服务而租赁工矿企业的门点,企业改制后,不论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是否变更,仍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租用。改制后的企业,在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前,房租费仍按原企业缴纳租金标准执行,并不征收土地使用转让费。经营者对所属房管部门产权的网点进行改、扩、建的,继续按重府发〔1992〕92号《关于加快商业设施和市场建设的通知》执行。
(十)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充分听取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处置好债务。实行股份合作制和融资性租赁的企业,必须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务,履行偿还义务;如在企业改制中公开拍出售门点的,其收入应按协商比例偿还债务。企业分块重组改制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按资产占用比例合理分担债务,并承担偿还义务。实行兼并、出售的企业,由兼并方和购买方承担被兼并企业和出售企业的全部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破产、解体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银行债务由破产清算组与银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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