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兼并。鼓励优势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国有商业小企业。对于不能一步兼并到位的,可以采取先代管(托管)后兼并,先联合后兼并等形式和方法循序渐近,分步到位。
(五)出售。将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整体叵部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价、议价、协商价等多种形式出售,首先向企业内部职工出售,然后再向社会法人、自然人出售。企业出售后,由购买者选择新组建企业的组织形式。单个门点出售,优先卖给企业职工,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
此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也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破产、解体等其他改制形式。
三、配套政策
(一)企业产权转让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应按规定搞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亲以界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冲减长期积累的企业潜亏、资产损失和吊帐损失等。对非生产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委托企业管理或租赁给企业使用。对需要购买土地使用权或已购买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国土使用费给予一定优惠;对不购买土地使用权或已购买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仍按原管理办法管理,办理过户手续。
(二)企业产权界定以后,应根据企业净资产情况,按企业在职职工工龄和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下同)基本养老金、医疗费实际状况, 从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留在企业,专项用于在职职工的安置费、补充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足部分、解决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非统筹部分的费用。企业净资产不足时,可以将企业土地资产鼾的净收入并入国有资产总价值,进行妥善处理。仍不足的,由各区(市)县收取的产权转让净收入列支。
(三)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向企业职工转让改制的,实行协议转让,即在依据国资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转让价(剔除有关因素后的净资产)基础上,结合供求关系、企业债权债务、土地级差、人员安置、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国有小企业职工若干年低收入和所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底价。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产权产易市场出售或实行公开招标拍卖转让。
(四)产权转让付款方式。改为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可视其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产权转让付款方法:企业资产量较小的,置换全部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企业资产量较大,不能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第一次付款不低于50%,欠交部门可在三年内分期付款;不能全部置换的,可采取部分置换的办法,将未置换的国有资产视作改制企业借入使用,加理相应手续,缴纳资产占用费。企业职工购买,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以一定优惠。
(五)鼓励大股东控股经营。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后的一定时期内,允许企业经营者和经营集体(董事会成员、经理层管理人员)先持大股,一般所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0%。经营情况好转后,再通过吸纳职工新股增大职工持股比例。